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5號
原 告 陳銘坤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陳王月娥
陳彩銀
陳麗華
陳麗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彬
被 告 陳銘昌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繼承人欄「陳銘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銘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