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謝錦良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詹若原名詹淑美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複代理 人 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進行言詞辯論。各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於前項期日前,就附件事項當庭陳述意見或事前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 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而上開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10條規定,準用於家事分割遺產事件或當事人具處 分權之其他事項。
二、查,本件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0 分行言詞辯論 ,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件:請各當事人及代理人再次確認下列壹至肆各點,是否正確 :(卷頁部分若未特別標示,均指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 21號卷宗頁數,並請代理律師於期日前辦理閱卷並抄錄頁 數)
壹、主動造即原告戊○○之主張是否如下:原告對被告有民法第 1030條之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請求權,財產計算基 準日為民國101 年10月1 日,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數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本件判決確定之翌日至清償日為止 按年息百分之5 之利息,且對於本裁定附表一、附表二不爭
執事項同此主張,亦同意列為本判決基礎事實,不再作其他 調查。
貳、被動造即被告甲○○原名詹淑美之答辯是否如下:兩造原為 夫妻,業已離異,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為法定財產制,且同 意以101 年10月1 日為財產計算之基準日,及同意本件判決 確定之翌日為遲延利息計算之起日,惟被告抗辯伊並無剩餘 財產可供分配,又被告同意對於本裁定附表一、附表二不爭 執事項同此主張,亦同意列為本判決基礎事實,不再作其他 調查。
參、兩造是否同意就附表一、附表二之爭執事項,依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 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協議簡化爭點,兩造並同意就協議 簡化後之爭點而為辯論,且不再提出其他爭執點。 【備註:相關實務見解為「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 整理協議之不爭執事項,既係在受命法官前積極而明確的表 示不爭執,性質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所規定之 自認,倘當事人能證明其所不爭執之事項與事實不符,為發 現真實,仍得適用同條第3 項之規定,許其撤銷與該事實不 符之不爭執事項,而可不受其拘束,始符公平原則,此與同 法第270 之1 第3 項但書係專指協議爭點之情形尚有不同」 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1939號判決參照,請特別注意】肆、對於本件下列卷證,是否已經表示意見【尤其是形式上之真 正有無爭執】:
(一)原告出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一第65頁)、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6年度申報核定(本院 卷一第66~6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6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69頁)、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 卷一第7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7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72頁)、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權益變動通知單影本(本院卷一第73頁)、 富邦綜合證券(股)園區分公司交易查詢明細表(本院卷一 第74~7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卷一第177 ~ 1 82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本院卷一第183 ~1 84頁)、中古車折舊價格網路查詢表(本院卷一第185 頁)、台塑(1301)歷史股價查詢表(本院卷一第186 頁)
、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6頁)、 台北商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37頁)、台北企銀 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38頁)、華信銀行交易明細 影本(本院卷三第39頁)、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 細影本(本院卷三第40頁)、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交易 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41頁)、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影本(本院卷三第42頁)、謝宗元名下股票存摺 影本(本院卷三第43頁)、謝宗彥名下股票存摺影本(本院 卷三第44頁)、101 年10月1 日每日收盤行情(其他電子業 )(本院卷三第45頁)、101 年10月1 日每日收盤行情(鋼 鐵工業)(本院卷三第4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 單影本(本院卷三第47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及帳單影本(本院卷三第48頁)、花旗銀行花旗現金回饋白 金卡月結單影本(本院卷三第49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查 詢表(本院卷三第158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對帳 單(本院卷三第254 ~256 頁)。
(二)被告出證:
私立東吳大學(76)大字第005654號畢業證書影本(本院卷 一第3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3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40頁)、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 4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本院卷一第4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一第43頁)、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一第44頁)、新竹縣芎林鄉 ○○段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本院卷一第45~46頁)、新竹縣芎林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本院卷一第47頁)、 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 48頁)、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 第4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 第50頁正、反面)、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 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51頁)、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52頁)、中華民國 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本院卷一第53頁)、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新竹分行放款帳卡明細處理(本院卷一第54頁)、借 款契約書影本(本院卷一第55~56頁)、詹若捷向其父母借 款明細表(本院卷一第5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
院卷一第58~61頁)、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 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138~146頁)、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 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一第137頁正、反面)、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交易清單(本院卷一第148~149頁)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 卷一第150 頁正、反面)、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一第151 ~152 頁)、臺灣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本院卷一第153 頁)、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本院卷三第10~11頁)、存摺 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55頁)、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客戶 餘額資料查詢單(本院卷三第56頁)、富邦綜合證券(股) 集、資、券庫存明細表(本院卷三第57頁)、103 年度苗院 民公詠字第100084號公證書影本(本院卷三第73~77頁)、 101 年10月2475華映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本院卷 三第78頁)、101 年10月6505台塑化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 價查詢(本院卷三第79頁)、101 年10月2002中鋼日收盤價 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本院卷三第80頁)、101 年10月2464 盟立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本院卷三第81頁)、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葉詠翔事務所收據影本(本 院卷三第82頁)、103 年度苗院民公詠字第100089號公證書 影本(本院卷三第83~86頁)、103 年5 月9 日被告訴代致 原告訴代傳真函影本(本院卷三第165 頁)、103 年5 月23 日被告訴代致原告訴代傳真函影本(本院卷三第166 頁)、 被告說明借款、貸款說明(本院卷三第167 頁正、反面)、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收據影本(本院卷三第168 頁 )、原告破壞房屋之照片影本9 張(本院卷三第169 ~177 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本院卷三第20 6 ~207 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存摺 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229 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上字第227 號判決(本院卷三第233 ~236 頁)、臺灣高等 法院102 年度家上字第227 號判決節本(本院卷三第237 ~ 238 頁)、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家上字第261 號判決節本 (本院卷三第239 ~240 頁)、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家上 易字第68號判決節本(本院卷三第241 ~242 頁)。(三)本院職權調查證據: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16日保結他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一第14~22頁)、保德信國 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4日(102)保字第892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4~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2年10月16日(102)南壽保單字第C1304號函及附件
(本院卷二第9~10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 11月8日台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14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年11月8日竹監車字第0 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16~18頁)、新竹縣竹 北地政事務所102年11月18日北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附件(本院卷二第21~24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 分局102年11月8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 院卷二第25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2年11月8 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 252~25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2年11月14 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附件(本院卷二 第259~261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16日(一0二)政查字第66921號函(本院卷二第265 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集中作業部102 年11月22日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268 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4日渣打商銀 S 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270 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 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271 ~276 頁)、台灣中 小企業竹科分行102 年11月22日102 竹科字第3245號函及附 件(本院卷二第278 ~285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 102 年11月14日102 營業字第20088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 第287 ~342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1日 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44 頁)、永豐商業銀 行作業處102 年11月14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金融資料 查詢回覆函(本院卷二第345 頁)、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 2 年11月8 日新一信社字第635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34 7 ~350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 22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51 頁)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3日總業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53 頁)、瑞興商業銀行102 年 11月11日瑞興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54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竹苗區區域中心102 年11月14日合 金桃竹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356 ~35 8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102 年12月4 日102 新 竹字第436 號函(本院卷二第360 頁)、新竹第一信用合作 社102 年11月8 日新一信社字第634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 第362 ~364 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2 年11月11日(一0 二)政查字第66751 號函(本院卷二第 367 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4日
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70 頁) 、臺灣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102 年11月15日工研院放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371 ~380 頁)、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102 年11月14日上新竹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383 ~399 頁)、瑞興商業銀行10 2 年11月11日瑞興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40 1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竹苗區區域中心102 年11月14 日合金桃竹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40 2 ~404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12日儲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406 ~408 頁)、永豐 商業銀行作業處102 年11月12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金 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本院卷二第410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新竹分局103 年2 月20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三第16~21頁)、新竹市汽車商業同 業公會103 年5 月9 日(103 )竹市汽車商錡字第050 號函 (本院卷三第89頁)、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3 年5 月2 日(103 )保字第412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三第 93~94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3 年5 月28日經中三字第 00000000000 號書函及附件(本院卷三第102 ~146 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2 年6 月25日北區國稅新店 營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附件(本院卷三第180 ~184 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103 年6 月23日上新竹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186 頁)、保德信國際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6 月23日(103 )保字第543 號函及 附件(本院卷三第190 ~191 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7 日保結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件(本院卷三第211 ~220 頁)。
本件集中審理裁定附表一:(表格內之帳號、頁數、原告、被告、金額等項,請務必再次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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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積極財產項目 │不爭執及爭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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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戊○○於巨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司(統編:00000000)之出資額。│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卷三第21頁) │配之財產,但對於│
│ │ │金額兩造有爭執(│
│ │ │原告主張70萬元;│
│ │ │被告主張490 萬元│
│ │ │。(卷三第196 頁│
│ │ │反面、第197 頁正│
│ │ │面) │
├──┼───────────────┼────────┤
│2 │原告戊○○於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兩造有爭執,原告│
│ │司(統編:00000000)之出資額。│主張合泰部分原告│
│ │(卷二第254 頁) │從未持股過,是借│
│ │ │名持有,且已屬5 │
│ │ │年前之情事,不應│
│ │ │列入本件婚後財產│
│ │ │;被告主張原告仍│
│ │ │有出資,應列入本│
│ │ │件被告婚後財產進│
│ │ │行分配。(卷三第│
│ │ │196 頁反面、第19│
│ │ │7 頁正面) │
├──┼───────────────┼────────┤
│3 │原告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自用小客車一輛。(卷二第16~18│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頁) │配之財產,且金額│
│ │ │以20萬元計算。(│
│ │ │卷三第197 頁反面│
│ │ │) │
├──┼───────────────┼────────┤
│4 │原告戊○○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0 號帳戶內之本、息。(卷三第37│配之財產,且金額│
│ │頁) │以2,072 元計算。│
│ │ │(卷三第27頁反面│
│ │ │) │
├──┼───────────────┼────────┤
│5 │原告戊○○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 │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號帳戶內之本、息。(卷二第341 │配之財產,金額以│
│ │頁正面) │978元計算。(卷 │
│ │ │三第28頁正面) │
├──┼───────────────┼────────┤
│6 │原告戊○○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兩造一致同意不列│
│ │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 帳戶│入本件婚後財產。│
│ │內之本、息。(卷二第353 頁) │(卷三第28頁正面│
│ │ │) │
├──┼───────────────┼────────┤
│7 │原告戊○○設於華信商業銀行股份│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0帳│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戶內之本、息。(卷三第39頁) │配之財產,且金額│
│ │ │以7 萬4,600 元計│
│ │ │算。(卷三第28頁│
│ │ │反面) │
├──┼───────────────┼────────┤
│8 │原告戊○○設於中華郵政局號0871│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04-3、帳號000000-0帳戶內之本、│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息。(卷三第40頁) │配之財產,金額以│
│ │ │7,785元計算。( │
│ │ │卷三第28頁反面)│
├──┼───────────────┼────────┤
│9 │原告戊○○設於新竹第一信用合作│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之本、息。(卷二第350 頁) │配之財產,且金額│
│ │ │以548 元計算。(│
│ │ │卷三第28頁反面)│
├──┼───────────────┼────────┤
│10 │原告戊○○投保保德信國際人壽保│本項財產價值以37│
│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萬2,097 元計算,│
│ │合計新臺幣37萬2,097元:(卷二 │兩造並不爭執,但│
│ │第4~5頁) │原告爭執主張本項│
│ │(1)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 │財產不應列入本件│
│ │ 價值準備金新臺幣13萬3,616│原告婚後財產進行│
│ │ 元。 │分配,而被告爭執│
│ │(2)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 │主張本項財產為原│
│ │ 價值準備金新臺幣1 萬7,541│告婚後財產,應全│
│ │ 元。 │數進行分配。(卷│
│ │(3)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 │三第29頁) │
│ │ 價值準備金新臺幣22萬0,940│ │
│ │ 元。 │ │
├──┼───────────────┼────────┤
│11 │原告戊○○名下之富邦證券有價證│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券金額合計3,465元:(卷一第15 │產為原告應列入分│
│ │頁) │配之財產,金額以│
│ │(1)華映788股。 │3,465 元計算。(│
│ │(2)台塑化32股。 │卷三第29頁正面、│
│ │ │第157 頁、第161 │
│ │ │頁) │
├──┼───────────────┼────────┤
│12 │原告戊○○名下新光兩案優基金3,│兩造爭執出處於卷│
│ │000 元(兩造請確認卷頁出處,是│三第251 頁、第26│
│ │否於卷三第255頁) │4 頁反面,請原告│
│ │ │自行請金融機構出│
│ │ │具證明(或以律師│
│ │ │函方式,請金融機│
│ │ │構出具證明,直接│
│ │ │向本院提出本項財│
│ │ │產於101 年10月1 │
│ │ │日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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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兩造未成年子女名下之富邦證券帳│兩造不爭執本項編│
│ │戶投資有價證券價值合計16萬9,68│號12財產金額總計│
│ │4元:(卷三第212~213頁) │以「16萬9,684 元│
│ │1、兩造長子謝宗諺(85年次): │」計算。但兩造爭│
│ │(1)中鋼2,363股。 │執財產歸屬權利人│
│ │(2)盟立1,135股。 │,原告主張此係父│
│ │2、兩造次子謝宗元(86年次): │母贈與子女之財產│
│ │(1)中鋼2,363股。 │,歸屬子女個人所│
│ │(2)盟立1,135股。 │有,不應列入本件│
│ │ │夫妻剩餘財產之分│
│ │ │配;被告主張此係│
│ │ │原告本件婚後財產│
│ │ │,應全數列入分配│
│ │ │。(卷三第29頁反│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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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名義位於門│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7 鄰三│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民路16巷5 弄6 號建物及其坐落基│配之財產(尚未鑑│
│ │地(新竹縣芎林鄉○○段000 ○號│價,請當庭查報鑑│
│ │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新竹縣芎│定單位,及鑑定費│
│ │林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權│用應由何造預納)│
│ │利範圍為全部)。(卷一第45~47│ │
│ │頁) │ │
├──┼───────────────┼────────┤
│15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臺灣土│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地銀行工研院分行帳號第00000000│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8560帳戶內之本、息。(卷二第38│配之財產,且金額│
│ │0 頁) │以6 萬7,461 元計│
│ │ │算。(卷三第30頁│
│ │ │反面) │
├──┼───────────────┼────────┤
│16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中華郵│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政竹北光明郵局,局號000000-0、│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之本、息。│配之財產,且金額│
│ │(卷二第408 頁) │以384 元計算。(│
│ │ │卷三第30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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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上海商│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帳號第342030│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00000000號帳戶內之本、息。(卷│配之財產,且金額│
│ │二第389 頁) │以4,699 元計算。│
│ │ │(卷三第30頁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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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新竹國│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際商業銀行三義分行帳號第582000│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71360 帳戶內之本、息。(卷一第│配之財產,且金額│
│ │51頁) │以1,039 元計算。│
│ │ │(卷三第30頁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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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新竹第│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一信用合作社帳號第000000000000│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83號帳戶內之本、息。(卷一第36│配之財產,且金額│
│ │4 頁) │以5,110 元計算。│
│ │ │(卷三第30頁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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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名下車牌號│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碼7U-5576自用小客貨車一輛。( │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卷一第53頁正面) │配之財產,且金額│
│ │ │以10萬元計算。(│
│ │ │卷三第197 頁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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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名下有價證│兩造不爭執本項財│
│ │券價值合計1,787 元:(卷一第16│產為被告應列入分│
│ │頁) │配之財產,且金額│
│ │(1)永豐金18股。 │以「1,787 元」計│
│ │(2)盟立45股。 │算。(卷三第31頁│
│ │(3)華映788股。 │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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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名下投保富│(請被告比照編號│
│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10方式辦理提出)│
│ │值準備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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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飾 │請兩造當庭說明如│
│ │ │何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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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集中審理裁定附表二:(表格內之帳號、頁數、原告、被告、金額等項,請務必再次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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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極負債項目 │不爭執及爭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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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設於上海商│兩造有爭執,原告│
│ │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帳號第342030│主張本件夫妻剩餘│
│ │00000000號帳戶個人信用貸款餘額│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316 萬8,452 元。(卷二第391 頁│計算時,不應列為│
│ │) │被告之負債;被告│
│ │ │主張本件夫妻剩餘│
│ │ │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 │計算時應列為被告│
│ │ │之負債。(卷三第│
│ │ │31頁正面)(左列│
│ │ │於計算基準日之貸│
│ │ │款餘額,有無爭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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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與訴外人劉│爭執情形及卷頁數│
│ │婕詠間32萬元之資金往來。 │出處,同上。(經│
│ │(卷一第55~56頁) │原告捨棄傳喚劉婕│
│ │ │詠為證,本院卷第│
│ │ │26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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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甲○○原名詹淑美與訴外人詹│爭執情形及卷頁出│
│ │益明、詹賴順招間133萬6,500元之│處,同上(請兩造│
│ │資金往來。(卷一第57頁) │確認本項證人名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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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告方面債務情形 │請原告務必指出卷│
│ │ │三第158 頁38萬4,│
│ │ │544 元係哪個銀行│
│ │ │、確實卡號或放款│
│ │ │帳號;此外,卷三│
│ │ │第198 頁反面已陳│
│ │ │述,原告不再主張│
│ │ │卷三第34頁附表二│
│ │ │編號1 、2 、3 ,│
│ │ │是否如此;又,「│
│ │ │渣打」銀行之債務│
│ │ │內容為何;另,是│
│ │ │否還有其他婚後債│
│ │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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