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爕道
胡瓊心
林怡婷
被 告 許玉聲
訴訟代理人 黃敬塘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琇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因涉有對於原告犯業務侵占罪嫌,經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於被告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刑事庭目前以101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 ,尚未審結,而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1 年 度易字第204號業務侵占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本院101 年度易字 第204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96 號刑事判決各 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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