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0號
SCDM,103,原訴,10,2014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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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佳穎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7847、
7845、7292、6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佳穎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鍾佳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 嫌,有渠自白、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起訴書證據清單 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均重大,有關渠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罪之追 訴,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在外生活租屋多年, 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5日 起執行羈押,嗣裁定自同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二、茲經訊問被告鍾佳穎後,渠自白被訴罪行,良以重罪常伴有 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是以依合理判斷,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況被告經 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10月,已受重刑之 諭知,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 能性高,因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相當理由足認為 規避重罪或重刑而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 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 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665 號解釋之意旨,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 遍查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本件 著自103 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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