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美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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