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88號
SLDV,90,訴,488,200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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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
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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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