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
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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