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蔡楷得 蔡金土 蔡墩 蔡正雄 蔡文良 蔡金城 蔡賢 江美雲 蔡文村 蔡來 蔡連道 楊素珍 蔡陳寶蓮反訴 被告 蔡星 蔡和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複 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何念修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敏三 吳連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山戊被 告 黃龍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被 告 陳耀煌 廖秀真 周銀山 陳亞(原名陳清賢) 馬秀靜 歐清賢 吳武祥 吳維蘋 吳維忠 吳維志 劉月英 楊子宏 楊秉宸 邱文德 林美賞 高沛芸 高世杰 謝金秀 歐慶輝 林月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淑婉律師被 告 莊許味 郭金庭 賈惠貞(郭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郭黃來富 李彩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 代理人 高志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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