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1號
PCDV,95,重訴,31,2014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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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李鴻岳(原名:李誠一)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李誠一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10月8日刑三 103台上3314字第0000000000號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33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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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