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街廿七巷廿九弄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鍾昆達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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