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賴梅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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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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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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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銀耒 │台中商業銀│103年5月19日│60,000元 │LKA5022306│ │
│ │ │行林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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