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泯峻
黃德智
被 告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雅軒
被 告 林昇濤
范錦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最新被告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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