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賴秀麗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告 賴朝郎
賴弘毅
賴秀琴
賴秀碧
訴訟代理人 林昌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 繼承欄關於「賴朝朗」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朝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