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5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福
陳建山
吳水榜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炳榮
鄭俊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1,600,885 元,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 第16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 轄法院,有約定書2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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