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 告 葉昌吉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被 告 龍心政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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