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31號
PCDV,103,訴,2331,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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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葉昌吉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   告 龍心政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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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