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郭秋梅
被 告 謝政修
劉玉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邱」梅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秋」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即將原告郭「邱」梅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秋」梅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