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06號
SLDV,90,訴,106,200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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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得
  訴訟代理人  吳國碩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強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七十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訴訟代理人  蔡馥宇律師
         余鐘柳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馥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倉庫寄託運 送契約書第二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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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