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得
訴訟代理人 吳國碩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強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七十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訴訟代理人 蔡馥宇律師
余鐘柳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馥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倉庫寄託運 送契約書第二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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