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41號
PCDV,103,訴,1041,201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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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王清順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吳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12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楊延壽律師、複代理人吳永鴻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即將被告訴訟代理人楊延壽律師、複代理人吳永鴻 律師之記載予以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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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