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610號
PCDV,103,補,4610,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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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10號
原   告 范吉民
被   告 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郎
一、原告因契約糾紛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9,46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4,555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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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