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78號
原 告 李金城
李逢春
洪金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新北市板橋區第二屆里長選舉建國里、幸
福里、香丘里各選區之選舉無效,核其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