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578號
PCDV,103,補,4578,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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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78號
原   告 李金城
      李逢春
      洪金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新北市板橋區第二屆里長選舉建國里、幸
福里、香丘里各選區之選舉無效,核其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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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