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527號
PCDV,103,補,4527,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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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27號
原   告 黃妤如
被   告 鄭椿霖
      王妤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宗仁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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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