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07號
原 告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被 告 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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