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85號
PCDV,103,補,4385,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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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
原   告 蔡河彬
      江鐵雄
      蔡竹生
      吳錦榮
      潘清炎
      吳茂林
      陳秋桐
      陳進樹
      蔡宗宏(原名「蔡宗直」)
      吳守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告 蔡樹鴻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玖佰零叁萬肆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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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