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
原 告 蔡河彬
江鐵雄
蔡竹生
吳錦榮
潘清炎
吳茂林
陳秋桐
陳進樹
蔡宗宏(原名「蔡宗直」)
吳守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告 蔡樹鴻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玖佰零叁萬肆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