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72號
PCDV,103,補,4372,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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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詠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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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