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詠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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