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行車執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76號
SLDV,90,補,76,2001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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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   告 日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行車執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元,折合新臺幣
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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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