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54號
PCDV,103,補,4354,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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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4號
原   告 韓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原告韓俊彥與被告王惠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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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