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4號
原 告 韓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原告韓俊彥與被告王惠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