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48號
原 告 大世界五金行即林洪美錦
被 告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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