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48號
PCDV,103,補,4348,20141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48號
原   告 大世界五金行即林洪美錦
被   告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