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37號
原 告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被 告 合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萬肆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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