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134號
PCDV,103,補,4134,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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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34號
原   告 郭泰濂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蔡承澔
      魏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命原告查報絔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絔崴公司)及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惟原告於
民國103 年12月2 日具狀表明因上開二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
原告無法查報其股票價值等語,並先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 元。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計算。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蔡承澔提起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之訴(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01 號),主張被告蔡承澔
定以1,900 萬元之價金向原告購買絔崴公司股票1,300 張(每張
1,000 股),並經上開判決認定在案,且該判決業於102 年9 月
16日確定,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
稽。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其中絔崴公司股票為
198 萬股,依前述約定之買賣價金為基準,計算其價值為28,938
,462元(計算式:1,300 ×1,000 =1,300,000 ,19,000,000÷
1,300,000 ×1,980,000 =28,938,462,元以下四捨五入),顯
已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13,00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3,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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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絔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