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黃永輝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
×34×10=1,700 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包含薪資帳戶存摺
內頁影本在內)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
101 年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
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1 年12月18日起至103 年
12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
四、應提出聲請人父黃碩雄、母陳瑞鸞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