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20+1)×34×10=7,14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
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以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1 年11月12日起至10
3 年11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103 年11月1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5%,每期還款金
額19,92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102 年度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其上所載
聲請人於該年度之每月薪資約為51,753元(621,037元÷12
月=51,753元),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2,000元等語
並不相符,聲請人應就此不符之原因具體說明。
八、請聲請人提出主張之租賃事實存在以及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古○○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
、101 年度暨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
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請說明受扶養人古○○
、彭○○、彭○○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何?古○○何以需每
月支出醫療費用,其詳細項目為何?等項,另應提出聲請人
近2 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
?以及每月各自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
十一、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除似有漏列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等人為債權人之情形外,併應
就債權人李瑞娥部分,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李瑞娥債權之
原因與其時間、內容(例如:借款次數?每次借款金額?
聲請人借款後之用途為何?等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十二、說明強制執行事件所繫屬之法院與案號,及提出相關之證
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