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余佳萍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或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
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並陳報其目前工作收
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三、聲請人應補正「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自聲請人
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101 年10月1 日至103 年11月10日)
個人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總額載明,並應提出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已提出可省略)】;另聲請人
應將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自上開個人必要支出項目以
外,另為詳細之載明,並說明酌定扶養費之依據為何?又該
項扶養費有無扣除配偶應分擔之部分,若有,請提出依據及
說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父親余興忠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
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
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主張名下汽車1 輛已報廢(車牌號碼00-0000 ),請
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1月10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除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存簿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
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