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3年度,9號
PCDV,103,智,9,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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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9號
原   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被   告 許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 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 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 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 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 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 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 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應給付原告損 害賠償新臺幣128萬元等語,揆諸上開規定,係屬智慧財產 民事訴訟事件,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 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然綜觀本件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均未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 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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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