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36號
PCDV,103,建,136,2014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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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渠繁 
被 上訴 人 京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3日 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4 紙 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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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