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陳美佐緒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葉張秋蓮
葉宗岳
葉月鳳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宗隆
被 告 吳陳貴美
邱陳如美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邱子江
被 告 陳進興
陳楊秋子
陳秀枝
陳秀滿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英
被 告 黃桂蓉
陳重誠
陳重仁
陳舒溱
莊寶珠
陳忠平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嘉
被 告 江陳鶴
訴訟代理人 劉啟瑞
被 告 徐陳快
曹陳美雲
蔣東波
蔣奇玲
蔣欣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繼承人陳番薯」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蕃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