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周宏智
周宏一
周茜芸
張顥瀚
張哲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麗琴之子輩中,出生別為次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若其已死亡應提出其載有死亡事實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