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286號
PCDV,103,司繼,2286,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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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關 係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俞三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男、民國55年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為被繼承人俞三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民國103年4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俞三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俞三棋於民國103年4 月4日死亡,尚積欠聲請人本票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為維護其 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已於 103年4月4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 ,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繼承事件查詢 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506、 1551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 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陳報余景登律師同意擔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單及法務部律 師系統查詢之律師資格資料為證。經核余景登律師既經法務 部審查准充任律師,而具有律師身分,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 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 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 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余景登 律師為被繼承人俞三棋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 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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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