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078號
PCDV,103,司繼,2078,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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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林淑真
      林志豪
      林淑芳
      林志文
      邱玉婷
      邱志煒
      邱志樺
      劉定安
      劉定祥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麗卿
      劉英斌
聲 請 人 楊炘叡
法定代理人 楊志華
      林淑芳
聲 請 人 鄭意勳
法定代理人 鄭鈺騰
      邱玉婷
聲 請 人 邱卉安
      邱卉伃
上二之
法定代理人 邱志樺
      劉沂瑄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淑真等13人為被繼承人游根旺 之孫子女與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淑真等13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與曾孫 子女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3年9月30日死亡之事實, 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所載,得知被繼承人有子女游月美游本仁 (87年11月25日殁,代位繼承人游榆瑩游明達)、游本宏 (69年11月31日殁)、游月俄(54年7月18日殁)、戴金寶游麗秋邱游麗娥游麗卿游麗雲游本昌等10人。次 查,戴金寶游麗秋邱游麗娥游麗卿游麗雲游本昌 等6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322號及本件審核無訛 准予備查在案。惟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因被 繼承人尚有子女游月美及代位繼承人游榆瑩游明達未拋棄 繼承,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 等較近之繼承人未拋棄,則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親等在 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請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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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