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98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98,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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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玨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259頁背面) ,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 1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72期每期清償 新臺幣(下同)6,576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473,472元 ,清償成數21.1550%(算式:6,576×72=473,472;473 ,472÷2,238,111=21.1550%)。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 03年10月7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 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 、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134-236頁、第261-294頁)。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足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勞保加 保資料及與員工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8頁及103年 度消債更字第23號卷第122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 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 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73,472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186,876元(見本院卷第258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財產有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間公司股票,以裁定開始



更生之日即103年4月21日收盤價計算總價值約94,148 元(見卷第103、106頁之101、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第186-190頁之集保戶異動及餘 額資料明細表、第217、222-225頁各檔股票收盤價計 算式),而債務人提出九成金額分72期每期增加1,176 元清償(算式:94,148×0.9÷72=1,176)。從而,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每月領有包含本薪、其他津貼、業績獎金 、加班費、年終獎金之薪資約24,000元【以102年5月 至103年4月平均計算,算式:(34,580+24,680+25,58 0+23,280+23,780+23,620+23,770+22,880+24,080+23, 780+24,680+23,920)÷12=24,885】,有債務人提出 102年5月-103年7月由公司出具證明之員工薪資條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4-87頁),此外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見卷第213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故平均月收 入為24,000元應堪採信。債務人現與母親、姊姊同住 於新北市中和區該屋為姊姊所有,每月房貸6,684元, 債務人分擔3,000元以代房租(見卷第167-168頁存摺 內頁、第163頁陳報狀)。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8,550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依照 債務人所列九項支出項目加總為18,550元,債務人誤 載為18,547元,見卷第258頁背面),本院參酌內政部 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 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 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 ,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 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367元、健保 費283元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房屋租金3,000元、 交通費2,400元、伙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1,400元 、醫療費500元(手骨折開刀未復原所需復健費用,見 103年消債更字第23號卷第92頁陳報狀、第142-150頁 診斷證明、醫療費單據)、父親陳榮治(31年1月17日 生,卷第93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800元、母親陳游美 壽(32年6月11日生,卷第90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80 0元、祖母陳方送(13年11月25日生,卷第92頁戶籍謄 本)之扶養費3,000元,共計17,900元,並提出水電瓦



斯、電視費等單據(見103年消債更字第23號卷第139- 141頁),而債務人之父母親年紀已大無收入、母親名 下僅幾萬元存款(見卷第112、120-121頁之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卷第191-195頁母親存 摺影本),扣除父親領有3,000元之敬老津貼(見卷第 304頁之陳報狀、卷第307頁之勞動部勞保局103年12月 4日保國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母親領有3,000元 之敬老津貼(見卷第305-306頁之合庫存簿內頁影本、 卷第307頁之勞動部勞保局103年12月4日保國三字第00 000000000號函)後,兄姐分擔父母親扶養費每人各1, 000元。另祖母陳方送僅父親陳榮治一名扶養義務人, 如前所述父親陳榮治本身已有受扶養之必要,足徵債 務人對於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應負扶養義務,復參陳方 送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卷第113-11 5頁),名下無收入亦無資產,且年逾90歲,堪認其不 能維持生活亦無謀生能力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 另陳方送每月領有7,000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見卷 第307頁之勞動部勞保局103年12月4日保國三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惟每月須支出24,000元之居家照顧費 用、醫療費,此有身心障礙證明、外傭支領薪資明細 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見本院 卷163頁陳報狀、第170-至178頁),兄姐每人各自分 擔祖母扶養費8,350元,而債務人姊陳淑娟加保薪資約 43,900元、兄陳松志加保薪資約43,900元(見卷第99 頁、第198頁之勞保加保查詢資料),故債務人就父母 親、祖母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應屬合理。故上開個人 消費性總金額支出扣除扶養費後(17,900-3,000-1, 600=13,300),略高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之標準,核其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 ,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綜上,可 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 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加計股票價值數額,提出九成以上金額用以清償債 務【算式:(24,000-18,550)×72+94,148=486,54 8;473,472÷486,548=0. 97】,足徵,債務人為履行 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次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民事庭103年4月21日103年 度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準此,債 權人就其對債務人之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 其權利,消債條例第28條可資參照,而債務人陳報更



生開始後仍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存摺 內扣款扣款,此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受償4,720元)103年10月16日陳報狀(本院 收文日期:103年10月21日)所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 仍有受償之結果相符,前揭已受部分清償之債權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應於債 務人依本次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每期清償數額,累計達 前揭已受償數額時,方接續受償,併與說明。
(四)末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玨如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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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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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73,472元 │
│2.總清償比例:21.1550%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 │
│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6,576元,債務人應於每 │
│ 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
│ 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 │
│ 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償4,720元,請參酌裁 │




│ 定理由之說明。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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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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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9,186 │37,907 │5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61,938 │13,103 │18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8,843 │27,257 │3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5,203 │24,371 │3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7,281 │10,002 │139 │
│ │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57,047 │117,843 │1,63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滙豐(台灣)商業銀│57,538 │12,172 │169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46,972 │73,402 │1,0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44,103 │136,260 │1,892 │
│ │有限公司 │ │ │ │
├──┼────────┼─────┼─────┼──────┤
│10 │足蹟國際旅行社有│100,000 │21,155 │294 │
│ │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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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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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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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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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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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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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