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72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72,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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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家華
即 債務人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10 3年5月6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共計15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3,701,091元,其中本金金額為1,518,469元。債務人提出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 6年72期,每期清償4,000元,清償總金額為288,000元,占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7.78,占本金金 額之百分之18.97。本院於103年11月6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7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財產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債權人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11月13日、同年月 11日、同年月11日收受前開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3年12 月1日仍未為確答,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 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及 各債權人陳述意見書狀附卷可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 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26,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11,696元後,並無剩餘,因101年度4月至102 年1月並無固定工作,僅從事家庭手工賺取微薄薪資,致收 入尚不足以支付必要生活費用,生活不足之處由娘家母親協 助支應補貼。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 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卷(下稱更 生卷)第27頁為憑。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為288,000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 ,不致過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於102年12月10日起任職於阿清伯油飯,每月 固定薪資為18,000元,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月休4天,102年度雖工作未滿一年,雇主仍發放過 年紅包1,000元及開工紅包200元,103年中秋節放假一 日並有發放500元獎金及禮盒,此有阿清伯油飯出具在 職證明書、債務人提出102年12月至103年4月薪資袋、 債務人103年6月25日陳報狀附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72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74-177頁、第204-1 頁為憑。復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11月6日詢問 債務人,既前曾於佳帝焢肉飯工作,每月薪資約20,00 0元,為何要轉換至薪資較低之阿清伯油飯,債務人稱 :「佳帝的本薪是18,000元,每個月只有排休兩天, 如果我只休兩天,會有2,000元的全勤獎金,那就是領 2萬…因為佳帝排休不能排假日,而且上班時間比較常 ,從上午9點到晚上9點,中間空一個半小時可以吃飯 跟休息一下,小孩只上課到四點,所以四點之後要把 小孩接去,家裡只有我跟我先生,我們在台北沒有親 戚朋友可以幫忙。店裡比較危險,有一些炸油之類的 ,老闆說這樣如果小孩去燙到他沒辦法負責,所以可 能請我離職,因為他沒辦法負擔小孩的安全問題。」 「我到阿清伯去沒有全勤獎金,因為他每個禮拜天都 休息,一個月休四天,另外端午、中秋會休息,所以 就是固定薪,這樣小孩下課我也剛好可以接送。…大 約三點過後就會慢慢收,大約四點就會收完,老闆也 是營業到四點而已。」(見北院103年11月6日詢問筆 錄附更生執行卷第223-224頁),復參酌佳帝焢肉飯前 覆本院函文表示債務人每月薪資為18,000元,與債務 人稱述內容相符,債務人每月僅得休息兩日始能賺取



20,000元,若生活有臨時需處理之情況,則可領薪資 亦與阿清伯油飯相當;又考量債務人於未成年子女( 現年8歲)課後仍有安頓照顧之需要,若工作時間及環 境無法配合幼女照護之需求,恐另有支出安親班費用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更為不利。又參 照債務人歷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均介於10,200元至 18,300元間(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更生 卷第29頁),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每月薪資 18,000元,復將年終獎金1,200元、中秋獎金500元攤 入12個月為計算,每月收入平均18,142元為還款標準 ,應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8,142元,與配偶共同扶養一 名未成年子女(現年8歲),扣除每月清償金額4,000 元後,所餘金額為14,142元,始為債務人及未成年子 女之每月生活費用,縱以新北市政府103年度公告低收 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39元為計算基準,復與 配偶平均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後,債務人每月保留之 生活費約以18,659元為度(計算式:12,439*1.5=18, 659),債務人之生活費用已遠低於前開標準,依同地 區生活水準,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且債務人患 有慢性B型肝炎、回流性食道炎等慢性疾病(見李瑞相 診所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診斷證明書附更生執行卷第265頁、第267頁),仍有 醫療費支出之必要,然仍未保留考量日常生活中臨時 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 餘額,全數列入更生方案,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 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 數過低;依消債條例清算章節上有免責債務人繼續清 償達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免責(消 債條例第142條),反觀此件債務人僅清償7.78%,尚 不及清算程序中繼續清償之免責裁定門檻,此更生方 案對債權人難謂公允云云,惟查:
1.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 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 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 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



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 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 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 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中,足徵債務 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 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 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 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2.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清算事件中法院為不免責或 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債權人依 此規定主張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百分 之二十,即未公允而不應予以認可。惟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後,法院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 務,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故設有 133條、134條之不免責事由,於此等情況下除外予 以不免責裁定,消債條例第132-134條規定甚明。而 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係指縱於清算程序終結後未 獲免責,為鼓勵債務人繼續努力清償債務,設有清 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總債權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可再次獲得聲請免責之機會、賦予重建經濟 之可能(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參照),非指債 務人於清算程序中需清償至總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 之金額始可免責、更非為清算程序清償成數設定下 限。復按更生程序之債務清理方式與清算程序不同 ,更生程序中,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其已申報未受清償之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原則上 均視為消滅。此係以減免債務人部分責任後,促其 履行債務,而重建經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總 說明參照)因此,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法院逕行認 可更生方案之規定,以盡力清償為要件,未設清償 成數之限制。債權人以清算程序中再獲免責機會之 規定,作為更生方案清償成數之最低標準,與立法 意旨相悖,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無理由。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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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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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
│2.總清償比例:7.78﹪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4,000元。 │
│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
│ 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 │
│ 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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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6,327 │ 2,049 │ 28 │ 6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09,919 │ 8,553 │ 119 │ 104 │
│ │公司 │ │ │ │ │
├──┼────────┼─────┼─────┼──────┼──────┤
│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723,772 │ 56,320 │ 782 │ 7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161,531 │ 12,570 │ 175 │ 145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02,711 │ 7,992 │ 111 │ 111 │
│ │公司 │ │ │ │ │
├──┼────────┼─────┼─────┼──────┼──────┤
│ 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37,386 │ 10,691 │ 149 │ 11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3,281 │ 1,033 │ 14 │ 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12,714 │ 39,897 │ 554 │ 56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27,453 │ 9,918 │ 138 │ 1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甲○(台灣)商業銀│ 754,345 │ 58,699 │ 815 │ 834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98,422 │ 7,659 │ 106 │ 1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51,026 │ 35,097 │ 488 │ 44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43,732 │ 3,403 │ 47 │ 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91,092 │ 22,651 │ 315 │ 2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7,380 │ 11,468 │ 159 │ 1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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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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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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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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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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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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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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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