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3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3,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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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鄒祥賢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 103年2月12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6,243,284元,其中本金金額為3,021,520元。債務人提出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 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3,832元(含保單解約價值296元), ,清償總金額為995,90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金額6,243,284之百分之15.95,占本金金額3,021,520元 之百分之32.96。本院於103年12月16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7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財產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依消 債條例第60條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 情形,有前開限期確答文書暨送達證書、各債權人回函附本 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239 頁、第243-254頁、第259-272頁為憑。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67,211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25,376元後,所餘金額為141,835元。參諸債 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



換價之財產等情,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 價值約21,348元,雖債務人誤載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然依本院函查結果,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並無解約金,有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覆本院函文附更生 執行卷第155頁、270-271頁為憑,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僅須列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計算,並無強制債務人變價之依據及必要,而債務人為求 提高還款金額,願將保單解約價值21,348元分72期納入更生 方案中加計清償(即每期加計清償296元)。綜上,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995,904元,依消債條 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不致過低。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原任職於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 薪資為19,013元,為求提高收入及還款金額,於103年 10月20日起任職於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惠群保全公司)擔任保全,每月應領薪資為 27,600元(另自每月薪資中扣除勞健保費用共931元) 。復據債務人稱,依惠群保全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 ,任職未滿三個月以上者並無年終獎金,是債務人本 年度無從領得年終獎金;而任職滿三個月者,以一個 月為一基數、最多12個基數,每一基數以250元計算春 節獎金(見債務人103年12月26日陳報狀附更生執行卷 第269頁),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另參酌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每月投保薪資為 27,600元,有債務人提出惠群保全公司103年10月-11 月薪資單附更生執行卷第234頁,勞保投保資料附同卷 第257頁足憑。是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約27,600元為還款標準,應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為27,600元,每月保留之必 要生活費用為14,064元,自其中扣除非用於消費性支 出之勞健保費用931元後,所餘金額13,133元始為債務 人實際可得支用之生活費用,已與新北市政府103年公 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39元相當。債務 人將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13,536元全數納 入更生方案中,另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約21,348元,其願全數 提出並攤入72期中加計清償,平均每期加計清償296元 ,故債務人每期提出13,832元(計算式:13,536+296



=13,832)為清償。核其保留之生活費用,依同地區 生活水準,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並未保留考量 日常生活中臨時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將其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列入更生方案,足見債務 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多以清償成數不足而具狀不同意更生 方案,然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 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 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非 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 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 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 。
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除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 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中,並將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 全數提出清償,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 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 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可認 已盡力清償。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 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鄒祥賢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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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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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95,904元。 │




│2.總清償比例:15.95﹪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13,832元。 │
│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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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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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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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602,490 │ 96,107 │ 1,335 │ 1,322 │
│ │公司 │ │ │ │ │
├──┼────────┼─────┼─────┼──────┼──────┤
│ 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428,659 │ 68,378 │ 950 │ 9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56,775 │ 40,960 │ 569 │ 56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89,435 │ 46,170 │ 641 │ 65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43,360 │ 102,626 │ 1,425 │ 1,4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77,453 │ 76,161 │ 1,058 │ 1,0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378,415 │ 219,879 │ 3,054 │ 3,045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736,746 │ 277,039 │ 3,848 │ 3,8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16,156 │ 66,383 │ 922 │ 9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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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3,795 │ 2,201 │ 30 │ 7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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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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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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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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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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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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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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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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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