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695號
PCDV,103,司促,47695,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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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695號
債 權 人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債 務 人 晨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捌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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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