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528號
PCDV,103,司促,47528,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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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繁華於民國93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8,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5
     日止累計232,701 元正未給付,其中85,114元為本金
     ;147,503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752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繁華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5114 │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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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