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5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秀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超
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零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玖
萬玖仟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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