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070號
PCDV,103,司促,47070,2014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俊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23日止 累計118,17
   3 元正未給付,其中33,717元為消費款;80,856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707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俊亦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717 │     │2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