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0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楊遠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核准,合先敘明
。緣債務人楊遠輝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
間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
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41,170 元整,及自八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
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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