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032號
PCDV,103,司促,47032,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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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0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周經綸
債 務 人 周傳勇
債 務 人 黃寶慧即周黃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經綸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
  ,邀同債務人周傳勇黃寶慧即周黃寶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8,447 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0 年11月30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 年09月30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61,566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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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