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874號
PCDV,103,司促,46874,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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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梓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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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