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2號
債 權 人 賓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福
債 務 人 紳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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