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黃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