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840號
PCDV,103,司促,46840,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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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黃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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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