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632號
PCDV,103,司促,46632,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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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何明堯
債 務 人 劉善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玖拾玖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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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